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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不打折 发展有保证 中煤地质报第2637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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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不打折 发展有保证

2021-12-24 作者 马亭华

新修订的《安全生产法》明确规定,生产经营单位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,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”。这条红线不能被触犯。

在实际工作中,仍然有一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,找各种借口和理由,在涉及安全检查隐患整改、纠正“三违”、建设安全项目等方面不落实、不推动、不督促,用消极的态度对待安全检查,在安全工作上“讨价还价”,似乎隐患不整改就是自己“赢”了一样。恰恰相反,这种给安全“打折”的行为,根本不是“赚”了,而是“赔”了。“算计”安全,等于漠视生命;遵守规则,才可行稳致远。

比尔·盖茨说过:“人可以不伟大,但不能没有责任心。”观念决定行为,因为没有责任心,不重视安全、违反“三不生产”原则造成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。对安全抱有侥幸心理,不仔细检查设备、机床就开始施工,现场安全监管松懈,总认为发生事故与自己没关系,这种观念害人害己,是安全生产的大敌,必须从根上铲除。

在让领导、负责人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的同时,千万不能忘记,我们每一名职工都是“安全生产责任人”。安全生产是每个职工的事,只有每个人都做到生产安全,才有企业整体的安全,企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。

只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、隐患不消除不生产、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,落实和执行安全决策,不在安全上“讨价还价”,才能保证职工身心健康和企业平稳健康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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